2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就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國海區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制式(征求意見稿)》《內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液化氣體船舶安全作業要求(征求意見稿)》《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要求有關單位于4月12日前書面進行反饋。
《中國海區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制式(征求意見稿)》是對25年前我國制定的《中國海區燈船和大型浮標制式》(GB 15359—1994)的修訂和完善,修訂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承擔,起草單位有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和天津理工大學。由于原標準自頒布執行距今已20余年,部分指標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燈船及大型浮標在設計、制造、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適當引入行業新技術,對標準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使標準能夠更加適應水運發展需要,實現助航設備在設計、制造、使用和管理領域的國際化接軌。新標準修改了中國海區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制式范圍的表述,燈船、大型浮標的定義,雷達應答器編碼的要求;增加了雷達應答器編碼作用距離的要求,雷達反射器的要求,實體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航標的要求,作為專用標志設置的大型浮標制式要求,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燈器、燈器平衡器設置的要求等。修訂單位建議,由于新標準涉及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的數量多,地域范圍廣,標準執行不能一蹴而就,建議新標準發布日至實施日設立6個月的過渡期。
《內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對JT 394—1999《內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術條件》進行了完善與修訂,起草單位為黑龍江海事局,編制參加單位為武漢理工大學。新標準規定了內河高速客船定義、船舶狀態及操縱、船員素質、乘客、安全航行注意事項等安全航行技術條件,相較原有標準,明確高速客船每次開航前應對重要部位及設備進行自查,要求電氣裝置可隨時安全、可靠地供電和接地,當船尾出現明顯的“八字”形波、并伴有航速下降和主機過載等現象時,應立即檢查水翼或其立柱是否已掛有異物等,對當前我國內河高速客船的船舶操縱、作業、避碰等均有較大指導作用。標準修訂單位建議新標準在發布6個月后實施。
《液化氣體船舶安全作業要求(征求意見稿)》在2010年發布《液化氣體船舶安全作業要求》(GB18180-2010)基礎上進行大幅度修訂與完善,起草單位包括中國船級社(CCS)武漢規范研究所、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事局。在一般安全方面,新標準修訂補充和完善了裝卸軟管的內容,新增作業時用于消防系統的監控報警系統應處在工作狀態的要求,修訂了人員進入貨艙處所、屏壁間處所、留空處所、隔離空艙、內設貨物管路的處所以及可能積聚貨物蒸汽的其他處所之前的通風等安全要求,修訂了作業期間出現雷暴天氣時的作業要求,修訂了關于進入貨艙處所和屏壁間處所攜帶便攜式氣體探測設備的要求,新增低溫貨物作業時人員防護要求等。在裝卸貨作業方面,新標準修訂了船舶靠泊前應進行兼容性和安全性評估要求,過駁作業船與船之間交換信息的要求,新增雙方應確認已按照系泊計劃對船舶進行系泊的要求,裝卸貨連接要求,修訂作業前應急關閉系統(ESD)測試要求,新增蒸發氣管理的要求;修訂裝貨艙裝載極限的要求,新增裝卸作業結束后的檢查要求等。標準修訂單位認為,新標準實施上不存在困難,因此,建議不設立標準實施過渡期。
《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征求意見稿)》在《油船洗艙作業安全技術要求》(JT 154-1994)基礎上進行了修訂與完善,由大連海事大學和廣東海事局承擔起草工作。新標準綜合考慮了我國遠洋、近海和內河運輸油船及洗艙站在洗艙、清艙安全作業所涉及的人員、船舶、船公司、作業環境、安保等各方面,涵蓋了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所涉及的各方面要求,包括設備、船舶、人員、作業程序、作業環境、風險控制等,對實際清洗艙作業提出了更為規范而嚴格的安全作業要求,是指導我國油船洗艙作業的基礎性標準。新標準在編制過程中遵循兩大原則,一是盡可能滿足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和《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等相關公約、規則在油船洗艙作業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是總體上與IMO出版的《原油洗艙系統》(2000版)以及國際航運協會(ICS)、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與國際港口與碼頭聯合會(IAPH)出版的《國際油輪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第5版,ISGOTT)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為使標準得到得到較好的貫徹、實施,標準制定單位建議,持續推進船舶結構調整,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繼續落實老舊運輸船舶以及單殼油船提前報廢更新政策,大力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協同推進我國內河油船洗艙站的合理布點工作。本標準編制組認為目前我國實施《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客觀條件成熟,不存在實質性技術改造難度等困難,可不設置標準實施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