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南省“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5月9日,海南省“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發布《關于開展全省“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為有效防范打擊海上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水上交通安全、治安秩序及生產秩序,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省委、省政府決定對全省“三無”船舶進行清理整治。
《通告》明確,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圍為在海南省管轄海域航行、停泊的“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簡稱“三無”船舶)。套用合法或偽造漁船船名、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書的,均按照“三無”船舶處理。在海南省內的無證經營修造船廠、環境影響評價不達標的修造船廠、違規修造無合法手續船舶的單位和個人等均納入此次清理整治范疇。
《通告》指出,凡屬清理整治范圍內的“三無”船舶,船主必須服從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在指定位置集中停靠,聽候處理。“三無”船舶應當編掛治安識別號牌,治安識別號牌是對“三無”船舶治安監管的重要措施,不是承認“三無”船舶合法。“三無”船舶所有人要逐一簽訂《承諾書》,嚴格遵守承諾事項,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據了解,修造船廠(點、作坊)嚴禁違法違規開展生產活動,一經發現,嚴厲查處。對拒不服從管理或經公告逾期無人認領的“三無”船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取締并統一拆解處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擔。各市縣(區)政府、洋浦管委會以及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海事、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開展清理整治工作。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