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財政局、重慶海關、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啟運港退稅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重慶啟運港退稅政策落地辦法,助力出口企業盡早完成退稅,加快資金周轉,促進降本增效。
據了解,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從重慶果園港啟運,自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離境,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
“新政策有效解決了重慶內外貿貨物同船運輸無法享受啟運港退稅的問題,能夠讓政策紅利更加充分地惠及重慶出口企業?!敝貞c海關方面介紹。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重慶市果園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具體適用范圍包括:
(一)經停港。瀘州市瀘州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陽市城陵磯港、武漢市陽邏港、九江市城西港、蕪湖市朱家橋港、南京市龍潭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蘇州市太倉港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經停港口。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需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二)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應滿足以下條件:
1.運輸企業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
2.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三)出口企業。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四)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據介紹,企業辦理流程如下:
(一)依出口企業申請,從果園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經海關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二)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三)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上述信息顯示其不符合啟運港退稅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辦理退稅。
(四)貨物如未運抵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不再出口,海關將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并向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于上述第(四)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五)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