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推進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條例》,共七章47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基礎設施建設、智慧創新發展、安全綠色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建設、航運營商環境建設等,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為推進天津北方國際航運樞紐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為實現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將天津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部署,編制天津北方國際航運樞紐建設實施方案,依法做好天津港總體規劃修訂工作,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為港口發展預留空間。圍繞基礎設施建設,從提升港口綜合通過能力、完善道路與鐵路通道、推進港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航運樞紐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圍繞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設零碳碼頭和低碳港區示范區,對港口調整運輸方式、生產方式結構和加強污染防治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港航相關企業、監管部門和有關區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條例》還明確推進航運服務城市發展,加強港口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布局的有效銜接,促進港城融合發展,對支持航運服務集聚區發展,拓展港口航線網絡,培育航運服務新生態,支持航運金融、保險、法律服務業發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條例》還就推動自貿試驗區先進經驗復制推廣,支持完善航運人才培養體系,加強航運文化建設和提高解決海事、海商爭議的司法和仲裁能力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