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日從自然資源部門獲悉,《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于3月29日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各項政策措施的推動下,自2009年實施江蘇沿海開發戰略以來,江蘇省海洋經濟實現了較快發展。全省海洋生產總值由2009年2717億元增至2018年7800億元,年均增長12.4%,超出全省GDP年均增速近一個百分點,海洋生產總值占全省GDP的比重由7.9%提高到8.5%,海洋經濟已成為全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海洋三次產業結構也由6.2:51.7:42.1調整為4.1:47.1:48.8,海洋產業結構持續優化,為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不容回避的是,江蘇海洋經濟與其他沿海省份相比,海洋經濟總量、占比仍有較大差距,在11個沿海省份中,江蘇海洋生產總值長期位列中游,與全省總體經濟規模不相稱;海洋生產總值占全省GDP的比重低于廣東、山東等省份,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同時,從海洋經濟發展質量來看,高質量發展的內生動力仍然不強,海洋資源粗放式開發、海洋產業結構低質化未獲有效改觀,土地、海域集約化利用程度依然偏低,海洋科技創新投入仍顯不足,適應現代海洋經濟發展的海洋科研教育機構和海洋科技創新人才難以滿足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需求。
針對制約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政策、制度等瓶頸問題,為規范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海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法治保障,經過充分論證和細致、科學的立法程序,《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制定出臺。《條例》是全國首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屬于創制性立法。《條例》的制定,既為促進江蘇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將為沿海省份相關立法提供有益借鑒。
《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以空間布局與產業發展為重點,以推進海洋經濟開放合作和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為支撐,以加強生態保護、構建服務支持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等為保障,對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范,并設定了一些創新性規定。例如:在空間布局方面,《條例》根據區域特征和海洋經濟發展現狀,規定“沿海地區應當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利用,推進港產城聯動發展,做強沿海海洋產業核心帶;沿江地區應當實施跨江融合發展,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壯大沿江海洋產業支撐帶;其他地區應當推動海洋產業向內地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在統籌協調方面,《條例》規定省以及沿海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經濟發展議事協調機構,其他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視情建立相應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涉海重大決策,統籌海洋經濟發展;在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方面,《條例》設定了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制度,以及海洋經濟示范區單位土地、海域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制度。
同時,《條例》在規劃編制與發展考核方面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沿海、沿江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規定分區域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考核指標,并納入全省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體系。